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中心)主要责任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逐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措施制定、师生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条件保障、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六条 各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日常各类安全违规、事故、隐患的责任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要进行全面检查,现场签发检查记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发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各相关院(中心)必须配备安全员,协助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记录、纠正现场违规事件,上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编写安全工作简报等。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将所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记录存档,作为对单位、个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建设
第九条 在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安全范围和内容,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相关院(中心)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分别制订实验室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说明、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标准以及操作规程等为依据,制订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院(中心)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要把实验室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实验室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应根据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实验室、不同的实验项目,进行系统的安全内容、安全操作、安全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可采用开设安全讲座、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页、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模拟演练等形式。
第十四条 努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教育氛围,须在醒目位置公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校保卫处值班电话,并在实验室内外张贴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标语、安全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方法,以促进师生建立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必须以考核的形式落实到位,可采取书面、网上或其它形式定期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知识考核,考核合格作为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内容,各相关院(中心)必须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管理之中,要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要实现与本单位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的常态化管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院(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所在院(中心)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